2007年3月1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莫让拍照酿成侵权
程子龙

  旅游公司在游客旅游过程中给游客拍照并用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这种行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给广大旅游公司和游客提了醒。

  宣传照引发纠纷
  2004年,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女教师陈某与同学到宁安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镜泊峡谷漂流,陈某与男同学同船漂流被旅游公司拍了照,并于2006年4月挂在了广告宣传栏上。后来该宣传栏照片被陈某丈夫发现,与陈某发生矛盾。陈某一气之下将该旅游公司告到宁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与男同学漂流的照片在宣传栏中张贴,目的是为了扩大公司的旅游宣传并获得经济收益,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审维护游客权益
  宁安市某旅游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旅游公司认为陈某与男同学到上诉人所有的镜泊峡谷漂流是事实,该公司给陈某与男同学拍照并用于广告宣传也是事实,但公司所作的宣传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且已将被上诉人的照片做了技术处理,未对被上诉人造成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不当。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旅游公司诉称其所作的宣传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其张贴陈某的照片是以赢利为目的,并由此给陈某的家庭带来了矛盾,给陈某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经过游客同意就随意拍照,还把照片挂在广告宣传栏上,已经具备了营利的性质,其行为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